自动门应用展望:家居自动门国家标准建议

2017-06-15 08:34:36 xushoufa

  家居自动门的推出给自动门应用带来了更广阔的天地,但是相关标准的滞后会给业主选择和使用带来很大顾虑,我们今天收集了一些关于家居自动门的国标建议,希望能给业主使用家居自动门带来一些帮助。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推拉自动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中自动启闭于出入口处的推拉门即推拉自动门(以下简称门),代号为TDM.圆弧推拉自动门,亦可参照使用,代号为YTDM.

  二、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 3797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5237 铝合金建筑型材

  GB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三、产品分类

  3.1 门厚度基本尺寸:

  3.1.1 门厚度基本尺寸,按门边框构造尺寸区分

  3.1.2 未列门厚度尺寸系列,相对于基本尺寸系列要在±2mm之内,可靠近基本尺寸系列.

  3.2 门洞口尺寸系列:

  3.2.1 门的宽度、高度构造尺寸主要根据洞口安装要求确定.

  3.2.2 基本门洞口的规格型号见表2.

  3.2.3 除表2规定外,允许门与门之间任意组合,组合后的洞口尺寸应符合GB 5824的规定.

  3.3 门的基本立面型式:

  a 单扇门;

  b 单扇门带上亮门;

  c 双扇门;

  d 双扇门带上亮门;

  注:① 上述单扇质量、双扇的定义系指动扇,其基本立面型式见表3;

  ② 其它型式的门可按用户要求设计制造;

  ③ 单扇门可为右开方式或左开方式;

  ④ 双扇门为动扇往二侧开方式.

  3.4 门扇高度基本尺寸分为2100、2400mm两个系列.

  3.5 门的单扇质量为45、75、125kg三个系列.

  3.6 按门扇结构区分:

  a 有框门,代号为Y;

  b 无框门,代号为W;

  3.7按探测装置区分:

  a 微波探测器,代号为B;

  b 红外线探测器,代号为H;

  c 超声波探测器,代号为C;

  d 电磁感应探测器,代号为D;

  e 特殊探测器,代号为T.

  四、技术要求

  4.1 材料

  4.1.1门体材料采用铝合金建筑型材,也可采用其他材料.

  4.1.2门用铝合金建筑型材应符合GB 5237规定,其他材料及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4.1.3门和选用的零、附件材料除不锈钢或耐蚀材料外,均应经防锈、防腐蚀处理,不允许与铝合金型材发生接触腐蚀.

  4.2 装配要求

  4.2.1 采用型材制做的门框,其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要求.

  4.2.2 采用型材制做的门框、扇各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平面度应符合表5要求.

  4.2.3 门构件连接应牢固,结构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以能承受驱动、控制等零、部件的安装和保证门能启闭自如.

  4.2.4 门梁导轨的水平度,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

  4.2.5 门边框的垂直度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

  4.2.6 下导轨与门梁导轨所在的垂直面应平行,其平行度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

  4.2.7 门框、扇配合间隙应均匀,全闭时,动扇与边框或与定扇的立边间隙极限偏差应不大于±1.5mm,扇与扇的间隙极限偏差应不大于±1.5mm.

  4.2.8 运行过程中,动扇不得与门梁盖板、定扇和地面刮、擦.

  4.2.9 门用零、附件安装应位置正确、齐全、牢固,起到各自的作用,具有足够强度,启闭灵活. 4.3 表面质量

  4.3.1 门装饰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损伤和影响性能的缺陷,每樘门局部擦、划伤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

  4.3.2 门相邻构件着色表面不应有明显色差.

  4.3.3 门表面不应有金属屑、毛刺、腐蚀斑痕及其他污迹.

  4.4 门的性能

  4.4.1 门的输入电压应为AC220V±10%,频率50Hz.

  4.4.2 超声波、红外线和微波探测范围应可调,其探测面积应符合表6要求.

  4.4.3 探测器安装应保证其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不大于200mm.

  4.4.4 门应启闭灵敏,当人或物体以0.3m/s的速度通过探测范围时,应正常启闭.

  4.4.5 门在开启、关闭过程中,快速运行速度应为0.2~0.4m/s.

  4.4.6 在全开启或全关闭之前,门的速度减至安全可靠的慢速,且可调,缓冲明显,启闭平稳.

  4.4.7 开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0.5s.

  4.4.8 堵门保护延时,应不大于18s.

  4.4.9 门扇全开启后保持时间不大于1.5s.

  4.4.10 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噪声应不大于65dB.

  4.4.11 门在切断电源时,手动推位力,应不大于50N.当门动扇质量大于100kg时,推拉力应不大于其门扇质量的5%当量.

  4.4.12 在湿热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4.4.13 门的带电主回路与金属外壳之间应能承受AC1500V、在1min内无击穿现象.

  4.4.14 门在周围工作环境温度为-10~5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4.15 门在周围工作环境温度为40℃,最大相对湿度为8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4.16 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其工作寿命不小于50万次.

  4.4.17 门的耐风性能:在风速为0~10m/s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五、试验方法

  5.1 对4.1条内容的检测 用目测法进行检测.

  5.2 对4.2条和4.3条内容的检测

  分别用钢卷尺、塞尺、卡尺、水平仪等专用仪器及目测、手感的方法进行检测.

  5.3 对4.4.1条内容的检测

  用调压器调节电源电压,并用万用表进行检测.

  5.4 对4.4.2~4.4.4条内容试验

  身高为1.5m以上的人,以0.3m/s的速度进入规定的探测范围内,观察门动扇能否开启,

  动作是否良好,并测取探测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

  5.5 对4.4.6条内容试验

  被测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钢卷尺测量动扇启动后到缓冲前快速运行的距离,并用计

  时器记取时间,然后求其速度,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5.6 对4.4.6条内容试验

  将被测门体置于工作状态,启动控制系统,使动扇作全开、全闭动作,观察门扇运行情

  况是否平稳,连续3次.

  5.7 对4.4.7条内容试验将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门扇呈关闭位置,起始为静止的人体在探测区内,观察并用计时器取自人体发生移动到门扇启动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8 对4.4.8条内容试验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关闭过程中,从接触到堵于门出入口中心位置的人到门自动

  停止关闭动作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9 对4.4.9条内容试验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启闭过程中,自探测器信号消失,到门开始关闭的时间,连

  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10 对4.4.10条内容试验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45dB的条件下,距门中心前后1.0m,高度1.5m处,用A声级计测量门在

  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噪声.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

  5.11 对4.4.11条内容试验

  切断电源,将测力计固定在动扇中间位置,用以缓慢施加于与门扇平面平行的水平力,

  将门动扇开启或关闭,记取测力计上的最大力值,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12 对4.4.12条内容试验

  按GB4706.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13 对4.4.13条内容试验

  按GB3797中4.4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14 对4.4.14条内容试验

  按GB2423.1试验Ab和GB2432.2试验Bb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试验,检测试件外观有无损坏

  和能否正常工作.

  5.15 对4.4.15条内容试验

  按GB2423.3试验Ca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严酷等级为2 d,检测试件外观有无

  损坏和能否正常工作.

  5.16 对4.4.16条内容试验

  将控制按钮启动,以10~30s周期启闭一次,连续连续往返运行50万次,在全过程中允

  许更换二次易损件.

  5.17 对4.4.17条内容试验

  将门扇置于开启或关闭状态,沿门的垂直方向以10m/s的风速送风,使门启闭3次,检查

  门的状态和动作有无异常现象.

  六、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

  按照本标准第4.1~4.3、4.4. 2~4.4.1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6.1.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每项工程抽检不少于50%,但抽检数不少于两樘.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不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交付.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连续生产五年以上时;

  d停止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规章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试验.

  6.2.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由合格产品中抽检3樘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允许返修复检.

  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有铭牌,其上应注明:

  a 商标和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制造日期或编号.

  7.1.2 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

  7.1.3 包装上应有"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字样和标志,其图样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进行包装.

  7.2.2 包装箱应具有足够强度,并有防潮防震措施.

  7.2.3 装入箱内的产品应保证其相互间不发生窜动.

  7.2.4 产品装箱后,箱内须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物.

  7.3.2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碰撞、应保证产品几何形状不变,表面完好.

  7.4 贮存

  7.4.1 产品应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点,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浸入.

  7.4.2 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应垫高1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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